《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再次征求意见

  关于再次征求《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通知

  国食药监注函[2011]164号

  2011年11月30日 发布

 

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药品监督管理局),总勤部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司局、直属单位:

  为进一步做好已上网征求意见的《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的修改完善工作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梳理了征求意见以来各方面的反馈意见,针对意见集中的方面进行了完善和修改,现再次上网公开征求意见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请各省(区、市)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药品监督管理局)、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形成书面意见后于2011年12月20日前反馈。

  其他单位或人员的意见可以书面或电子版形式于2011年12月20日前反馈。

  二、意见反馈方式

  (一)电子邮件:hysmsh@sda.gov.cn

  (二)传真:(010)88389796

  (三)邮寄:

  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

  邮编:100053

  单位: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

  附件:1.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

  2.关于《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》修改情况说明

 

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
  二○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

 

  详情参见:http://www.sda.gov.cn/WS01/CL0778/67394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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