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再次征求意见
关于再次征求《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通知
国食药监注函[2011]164号
2011年11月30日 发布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药品监督管理局),总勤部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司局、直属单位:
为进一步做好已上网征求意见的《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的修改完善工作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梳理了征求意见以来各方面的反馈意见,针对意见集中的方面进行了完善和修改,现再次上网公开征求意见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请各省(区、市)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药品监督管理局)、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形成书面意见后于2011年12月20日前反馈。
其他单位或人员的意见可以书面或电子版形式于2011年12月20日前反馈。
二、意见反馈方式
(一)电子邮件:hysmsh@sda.gov.cn
(二)传真:(010)88389796
(三)邮寄:
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
邮编:100053
单位: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
附件:1.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
2.关于《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》修改情况说明
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二○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
详情参见:http://www.sda.gov.cn/WS01/CL0778/67394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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